内蒙古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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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165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4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43家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让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带来的实惠。

内蒙古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

  内蒙古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使全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扎实开展,165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4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43家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让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带来的实惠。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还将在每个盟市各选1个旗县,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活动,实行分级诊疗的试点城市要增加到9个,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盟市要全部推开。同时,要调动城市大医院实施分级诊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切入点,逐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今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的部分,全部用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助力分级诊疗。新增公立医疗机构、扩增床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批。按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扎实开展药品分类采购,启动谈判采购试点工作,切实降低虚高药价,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扩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范围。整合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资源,扩展服务功能,健全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遵循中央、自治区所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聚焦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不同办医主体所举办的公立医院,均统一纳入试点城市改革范围,在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强区域联动,协同推进城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的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差别化改革政策。鼓励试点城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丰富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二、基本目标

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配作用,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开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2017年在全区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药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2015年,试点城市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区域内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资产管理、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重大决策。积极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2.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建立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资源调配、收入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选拔聘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院长聘任制,探索建立公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3.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公益性质、运行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自治区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绩效管理指导意见,试点城市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组织对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探索建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4.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除外),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城市确定,原则上医院分担比例不超过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试点城市要制定出台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原则上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收入中的政府补偿部分由不同的办医主体落实补助政策。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合理有序开展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全面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规范和调整全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2015年年底前,自治区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稳步推进,逐步理顺不同医疗服务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6.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主体责任。试点城市要研究制定与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办法。改革财政补助方式,改变公立医院财政经常性投入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以及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强政府投入资金监管,明确项目资金管理措施,规范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确保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效益。

7.降低医院药品、耗材和设备检查费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耗材监控目录,加强执业医师处方等诊疗行为的内部监督。建立医院工资总额与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比下降挂钩的管理机制,确保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15年年底前,所有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核磁共振、CT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及部分临床检验项目价格下降10%以上,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下降到40%,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

(三)强化医保支付和监管作用。

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治区制定出台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文件。在总额控费的基础上,建立以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2015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2016年年底前,试点城市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快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蒙医中医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流向。

9.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健全完善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和监测平台,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范围。按病种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临床路径管理的标准进行测算,试点城市要制定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将公立医院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率作为确定医保定点资质和报销比例的主要指标之一。到2016年年底,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应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不含蒙医诊疗病种)。

10.强化医疗保障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蒙医、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和药浴、锤正、策格和心身医学等蒙医传统疗法纳入医保报销,鼓励提供和使用蒙医中医药服务。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探索实施大病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逐步降低城乡居民住院费用个人实际支付比例。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11.发挥医保监控作用。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智能监管平台和监控标准体系,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将医疗机构次均医疗费用增长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等级医院评价体系。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12.深化编制管理改革。制定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地广人稀、人才紧缺的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试点城市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盟市为基本单位核定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的编制总量,编制配额向旗县(市)倾斜,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调配使用新机制。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探索除全科、儿科、急诊科、蒙医中医和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外,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新进人员编制与财政拨款脱钩,不断创新财政补助机制。

1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总量、人员结构比例设置政策。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的高层次、临床实用型人才,经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空编后,可按规定程序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

14.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结合公立医院运行指标、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重,使医务人员总体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具体权重由试点城市确定。加强薪酬分配引导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作用,建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不同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同职称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15.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试点城市要制定医务人员绩效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要健全与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要素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个人薪酬挂钩。合理控制医疗收入增长率和医疗成本增长率,降低药品收入增长率和卫生材料收入增长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五)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和保障机制。

16.规范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采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制定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不含蒙药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制定试点城市自行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自治区中标价格,自治区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探索医院组团联合采购、省际跨区域采购等多种集中采购形式。不断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逐步实现所有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推进完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建设,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使用功能,加强对药品、耗材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等级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17.加强药品和耗材监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探索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方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积极探索完善医药分开的路径、方式及管理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开展医药分开的具体做法。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18.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试点城市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2015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落实规划作为医院项目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强化规划约束力。更加注重基本医疗的均衡布局、区域医疗中心的区域辐射和康复、老年护理等服务的创新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老年病科。城区一级公立医院要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区域内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和特需服务,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2015年年底前,试点城市不再新增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重点对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从2016年起,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批各级各类新建、改扩建公立医院项目必须以各级人民政府印发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主要依据。

19.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举措,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和医疗资源结构调整,发展全科医学服务、康复照护服务、健康检验检查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向专科医疗机构转型升级,创新服务模式,走集团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道路。研究完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新的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管理办法,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在确保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要依法开展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探索医师区域注册,放开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限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0.强化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形成分级诊疗就医秩序为目标,鼓励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制定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运行相关政策,完善医疗联合体管理运行机制,2015年选取部分试点城市开展紧密型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鼓励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联合体,引导医疗联合体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区域在线预约挂号平台,主要面向下级医院、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预约挂号服务。

2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制定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蒙医中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培训规模。鼓励三级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负责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并指导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转诊工作。推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医学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医学科研立项与医学学科协同发展。支持公立医院开展“精准医学”探索与研究。试点城市要研究制定引进国内外知名学科团队的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等方式面向国外、国内引进医疗专家团队。严格控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退休人员返聘比例,引导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城区二级医院和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青年骨干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锻炼。研究制定科学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七)稳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22.推进基层首诊。制定自治区分级诊疗试点指导意见,2015年年底前,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要全部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转诊的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2015年年底前,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政策措施,逐步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和取消三级医院门诊静脉输液。研究制定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同步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购买服务试点,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等挂钩,2017年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家庭医生制度和社区综合健康管理,试点城市初步建立起规范的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推动和规范医师基层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

23.推进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自治区制定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程序,逐步健全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探索建立盟市统一的双向转诊平台,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试点城市实行分级定价,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价格差距。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加强公立医院对下转病人康复期治疗的指导,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医联体内部可逐步统一核心医院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药物使用的品种与剂型。加大城市公立医院住院患者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完善对转诊病人的服务衔接机制。

24.完善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政策。2015年年底前,试点城市要制定完善差别化的医保转诊报销政策并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建立规范的转诊制度,未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报销比例。实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起付线政策。研究调整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距。探索对慢性病和康复等病种实行按就诊人头付费等方式,促进患者基层就诊。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行医保总额控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25.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城市要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和计划生育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卫生、医保、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5年年底前,实现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力争达到电子病历分级评估三级以上水平。2016年,三级医院力争达到电子病历分级评估四级以上水平,并逐步实现医疗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26.推进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化与零售药店对接政策措施,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患者信息,并按照医师处方提供服务。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工作方案,加强自治区远程医学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监护、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力争到2017年,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四级远程诊疗系统,基本实现盟市级、旗县级公立医院远程诊疗系统全覆盖。

(九)提升医院服务管理水平。

27.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医院诊疗活动、护理管理、绩效考核、医院运营、人力资源和医院行政、后勤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完善医院预算管理办法和全成本核算制度,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2015年年底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全面推行医院全成本核算,采取有效方式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要全面推行后勤保障与服务社会化,严控资源消耗性、行政后勤服务支出,促进医院调整收支结构。以医疗安全为基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健全完善医院大数据管理模式,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医疗质量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28.全面改善医疗服务。试点城市全面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合理调配诊疗资源,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住院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社工和志愿者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29.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按照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巡查,以行业作风的好转提升群众就医的满意度。健全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0.健全多方监督机制。强化卫生计生(含蒙医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实施属地统一规划、准入和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督能力。推动公立医院依法治理。各级公立医院举办部门要指导公立医院制定医院管理章程,明确医院宗旨、功能、目标,界定医院举办方、运营方和监管方的权责,明确医院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医院依照章程规范运作。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向全社会定期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人力资源、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创新行业协会(学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人才评审评价以及医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工作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进。各地区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当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试点城市主要领导要对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解放思想,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改革措施,按照进度安排及时出台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对地方试点的支持和指导,统筹推进。

(二)明确进度安排。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和工作台账,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2015年12月1日前,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通辽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其余盟市也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提早谋划,统筹安排,力争在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区域内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试点城市所辖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有序推进。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中,要按照上下联动的原则,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统筹设计好、谋划好基层综合医改工作。

(三)强化督导评价。自治区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试点城市整体推进改革任务,并将公立医院改革纳入试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自治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统一的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试点城市改革推进定期通报制度,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问责,并收回有关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应用。要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坚持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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