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2016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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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2016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永州2016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据悉,江华瑶族自治县将从9月1日起全面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调整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按新费率标准执行,分为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即一类0.8%、二类0.9%、三类1.4%、四类1.5%、五类1.6%、六类2.2%、七类2.3%、八类2.4%。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每年年初进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四个档次向上或向下浮动,每个档次浮动幅度为0.5%,最高不超过2%。据统计,费率调整后将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两成以上。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永州市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9月1日起实施

近日,永州市人社局和永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2016年永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调整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新的费率政策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工伤风险类别分为一至八类,其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0.8%、二类0.9%、三类1.4%、四类1.5%、五类1.6%、六类2.2%、七类2.3%、八类2.4%。预计调整后我市工伤基金征缴总额将较上年下降20%,新的费率政策将更加科学、合理,更好适应永州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减轻参保企业负担。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一类行业费率为0.7%,二类行业费率为0.9%,三类行业费率为1.3%,四类行业费率为1.5%,五类行业费率为1.8%,六类行业费率为2.2%,七类行业费率为2.3%,八行业费率为2.4%。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单位浮动费率。

三、单位浮动费率如何浮动?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二档,工伤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最高幅度均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上浮后的费率最高不超过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的费率最低不低于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且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1.一档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

2.二档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下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

3.三档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等于120%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浮动;

4.四档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

5.五档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及以上的,费率上浮,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不论用人单们上年度费率是否上下浮动,本年度浮动费率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基金支缴率确定。

一类行业费率只上浮不下浮。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五、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八、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报告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起的8个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电话701101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现场被破坏,导致工作人员不能作出工伤认定,其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用人单位没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龙游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以上的)不属建立劳动关系对象,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