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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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单位,也就是进口商。
2.开证行  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并签发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通常在开证申请人的所在地。
3.通知行  它是指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核实其真实性,并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通常在受益人的所在地。
4.受益人  它是指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也就是出口商。
5.议付行  它是指应受益人的请求,买人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票据及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  它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国的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基本上具有下列各项内容。
1.开证行名称、地址和开证日期。
2.信用证的性质及号码。
3.开证申请人名称。
4.受益人名称、通知行名称和地址。
5.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采用的货币。
6.开证的依据。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
有效期限是指银行承担信用证付款的期限。出口商交单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银行可因信用证逾期而解除其付款责任。到期地点是指在哪个国家及地区到期。
8.汇票和单据条款
受益人(出口商)应凭汇票取款,信用证应列明汇票的付款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以及汇票应附的单据、单据的份数以及单据所列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
9.商品装运条款    它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运输方式、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10.保证责任条款  它是开证行确定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
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有如下九个部分。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电传通知行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并向进口商收取开证手续费,然后将信用证电传给通知行,请其转递受益人。
3.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鉴无误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出口商)。
4.出口商备齐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审核其所列条款与贸易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装运商品,并备齐各项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送交当地议付行办理议付。
5.议付行向出口商垫付票款
议付行接受出口商交来信用证、汇票和各项单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单据核对相符,根据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
6.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票款    议付行将汇票和全部单据寄往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索偿票款。
7.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票款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向议付行偿付票款。
8.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款项拨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9.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付清开证行垫付的票款,赎取单据。进口商凭货运单据提货。
进口商如发现所提商品的数量、规格等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只能向责任人即出口商、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另一种程序是:①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②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电传通知行。③通知行将信用证传递出口商。④出口商备齐单据委托通知行收款。⑤通知行向开证行传递汇票和单据,索偿票款。⑥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⑦进口商付款赎单。⑧开证行向通知行偿付票款。⑨通知行通知出口商票款收妥入账。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身的信用作出付款的承诺,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首先付款人。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的,但是它与贸易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也不对贸易合同负任何责任。
3.信用证结算业务以单据为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的当事人只对信用证负责,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只有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才能凭以付款,以维护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各方的权益。
(五)信用证的分类
1.信用证按是否规定附有货运单据分    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种。
(1)光票信用证
它是指仅凭汇票而不附货运单据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商品装运并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2)跟单信用证
它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一般是指代表商品所有权或证明商品已发运的凭证。采取跟单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以自己的信用担保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一定能够得到代表商品所有权的单据;同时也担保出口商在运出商品、交出货运单据后就一定能收到货款。采取跟单信用证结算为购销双方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因此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地采用。
2.信用证按开证行承担的责任分  按开证行承担的责任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1)可撤销信用证
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收益人同意,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可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因此极少被采用。
(2)不可撤销信用证
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未征得收益人的同意,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有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用。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证如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即视为可撤销信用证。
3.信用证按对汇票支付的期限分  按对汇票支付的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种。
(1)即期信用证
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有利于迅速安全地收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得较多。
(2)远期信用证
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后,不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待汇票到期时才能支付票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于出口商来说,其将要先垫付款项,并承担汇票有效期内汇率变动的风险,收汇的安全程度也低于即期信用证。
4.信用证按是否保兑分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两种。
(1)保兑信用证
它是指由开证行开出,并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一旦参与保兑,就和开证行共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因此保兑信用证具有双重银行的保证。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进行保兑。
(2)不保兑信用证    它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5.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其他种类的信用证有如下几种:
(1)可转让信用证
它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将信用证金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它通常是开给中间商的,中间商再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2)循环信用证
它是指每次使用后又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进行循环,直至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通常是在进出口双方订立长期贸易合同、分批交货,并且商品大宗单一的情况下采用,采用循环信用证可以简便手续,节省手续费。
(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核算
1.进口商的核算
进口商进口商品采用信用证结算,向银行申请开证。届时银行将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交存保证金的比率,进口商按确定的比率向银行存人保证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支付的开证手续费列入“财务费用”账户。进口商付款赎取单证时,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账户。
2.出口商的核算
出口商在商品发运后,签发汇票,连同全套单据及信用证送交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借记“应收外汇账款”账户;贷记“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账户。向银行支付的议付手续费列入“财务费用”账户。当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汇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外汇账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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