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假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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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学校请假的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章 请假程序

一、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存档。

二、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 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回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应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通报人事部,并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 请假规定

一、 学校员工请假,如实填写《请假单》,由部门领导核定,人事部核准,提交到人事部存档,否则请假不生效;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部门领导报知(短息无效),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附:有关证明请呈交以此作为请假依据,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1天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请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才可生效;请假3天以上(含3天)部门领导核定,人事部核准,经校长批准方可有效;部门领导请假,经校长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将《请假单》提交到人事部,否则请假无效。

五、假满之日均需到人事部销假,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通知人事部及所在部门领导,在回学校后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补办手续,否则依旷工论处。

第五章 各类假及规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间,以50元/天扣除,半天假以30元/半天扣除。

2、请假期间适逢公休日,不另补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计。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且需要和请假申请单一并交由人事部。

2、员工如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3、病假期间将以20元/天扣除。

4、无病假条不上班者(又不是请事假人员),按旷工处理。

5、对于频繁请病假,且对学校日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直至辞退。

四、工伤假

1、因公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学校人事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学校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丧假

1、凡学校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包括节假日)。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学校从人性化角度出发,酌情考虑给予丧假。

2、丧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产假

女职工生育假158天,男职工有20天护理假

七、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

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申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请假申请单(请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门领导、人事部主管、校长签字)交到人事部备案,方可休假。

8、婚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旷工及周末请假(除丧假、孕产假)按原事假、病假双倍扣除;每月第一次请假不扣除全勤奖,只扣出当天请假费用,第二次及以上请假次数扣除当月全勤奖,每月允许迟到的时限为30分钟,当月累计迟到30分钟及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及半天事假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它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二、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补充。

三、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制度试用三个月,2016年5月1日起,2016年8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