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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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司法礼仪

《司法制度》复习知识点

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在所有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上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法官遵守职业礼仪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这方面的要求与普通人之间的礼节要求相似,但法官还必须遵守另外一些规范,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2)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2.遵守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是进入法庭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准则,为保证法庭秩序所必需,其许多内容属于司法礼仪的范畴。《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不予办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