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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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xx〕3号)等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深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切实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单位车辆、职工私家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员,专门负责所属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教育管理,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部署要求传达到所属驾驶人。

第六条 各县(区)应当在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下设分会,拥有10辆以上私家车的单位可以纳入分会管理,并将私家车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强化社会车辆及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会、社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社区管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纳入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将安全措施分解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管理职责、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驾驶人。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校园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学校(幼儿园)、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家长。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车辆调度使用和维修保养、专项检查、年度交通安全考核奖惩等制度,对车辆使用、日常维护、调度安排、停放管理、维修保养,驾驶人管理、安全文明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的流程,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数量,合理安排交通安全经费,用于交通安全管理设备购置、维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奖励等专项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全力提升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水平。

(一)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入使用车载卫星定位、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加大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力度。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和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长途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不断加大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做到对危险点段的语音预警、超速报警、分段限速提示、安全信息提示,切实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行车安全风险预控。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驾驶人、干部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五月交通安全宣传月的宣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重大节庆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推动驾驶人、干部职工做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带头人。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干部、驾驶人、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通报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认真分析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在召开校会、班会期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章 监管督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一)落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管理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分析,按照不满1年、1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四个年限基段,建立车辆安全寿命周期管理档案,分类进行大修、小修及保养,并明确专人对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拟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到专业修理厂进行全面的检查,所有运营车辆应当每月到修理厂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

(四)落实驾驶人招聘制度。严把驾驶人招聘质量关,为单位提供高素质的驾驶队伍。

(五)落实车辆及驾驶人调度使用制度。有车单位严格执行长途用车审批、安全提示制度,及时掌握驾驶人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无车单位应当向合法租车公司(行)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并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审核后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当确保用车安全。

(六)落实专兼职驾驶人培训制度。对专(兼)职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意识和岗位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落实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校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落实驾驶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带车领导、带车负责人应当对行车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车载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管制度。实行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到位。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落实。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制度,检查责任、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二)其他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本单位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干部或专(兼)职安全员、驾驶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公安、交运等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履行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干管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曝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