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病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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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病医保政策具体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细则吧!

河南大病医保政策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二)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四)收支平衡,持续实施。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和财会制度管理;省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业务监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七条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省级财政国库在年底现金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八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

第九条 实行差异化筹资政策。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和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第十条 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章 就医及结算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大病保险就医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