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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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最新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范围

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标准

调整标准,细解!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次为——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特别说明——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特别说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资金

上述调整所需资金——

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申报

关于申报——

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调整待遇申报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确认核准。

其他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2年310号文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

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

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3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350元。

需补差待遇的,原用人单位填写《补差申报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人社厅确认核准;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特别说明——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新闻链接:

12月1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为: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5元、205元、195元、185元、175元、1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