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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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的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湘潭市2017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7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对象

湘潭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基数申报时间、地点

2017年市本级参保单位五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工作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集中办理。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统一申报手续前须分别到各险种拷贝本单位上月各险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

三、基数申报

(一)基数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3、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与养老保险基数保持一致。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2017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2、《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6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6年6月和12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提供2016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7月-12月在职人员工资调标审批花名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市本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

2、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3、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级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4、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5、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6、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工资基数时,需将人员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同步申报。

8、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