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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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又有哪些新政策呢?为了让哈尔滨市民对公积金新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下面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参考!

哈尔滨公积金新政策

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

哈尔滨“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条件进一步放宽。近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自2016年5月10日开始,将公积金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时,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含)以上”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3倍(含)以上”。对已办理签约还贷(留足6个月缴存额)的借款人,政策调整后,按新政策同步执行。

1、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去年已开通

2015年10月20日起,哈尔滨“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试运行。凡办理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与此同时,新增了26个银行业务延伸柜台网点,方便职工就近办理业务。

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2月统计,自新增业务延伸柜台的一个月以来,哈尔滨中心6城区公积金办事处和26个延伸柜台累计办理各类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9630笔,其中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7266笔,近万人为此受益。

2、办理按月委托提取需什么条件

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凡在哈尔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按照规定,还款人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他人不得办理。还款人申请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时,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含)以上。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当月应还款额依次提取还贷;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还款人公积金账户当期余额提取公积金还款,不足部分从还款人银行还款储蓄卡(折)中扣划。

公积金中心与还款人自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当日起生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取还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扣款日期以借款借据所载明日期为准。

公积金中心按先借款人本人后共同还款人再配偶的顺序,依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哪些地方可以办理这项业务

为方便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办事处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新开设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款业务。此外,在各区的两家银行新增设26个住房公积金业务延伸柜台,可同时办理公积金还贷业务,以及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同时,还可办理补办银行卡(折)、更换银行卡(折)银行账户维护业务。

偿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贷款的,可持要件到相应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偿还其他银行贷款的,只可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道外办事大厅内设的相应银行网点办理;持现金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道外办事大厅的内设银行办理。

申请这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此项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本人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人与配偶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户口不在一处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4、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配偶三方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三方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户口不在一处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拓展阅读: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策问答

一、职工从异地调入我市,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是否连续合并计算?

答:职工从异地调入我市,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与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连续合并计算。

二、职工从异地调入我市,在我市已建户但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基数如何核定?

答:根据该职工在我市已建立的公积金账户相关信息,核定该借款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基数。

三、借款申请人如何取得《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

答:1.借款申请人可以登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也可到中心公积金贷款各经办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

2.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到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缴存证明,并由原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属办事机构加盖公章。

四、新个贷政策实施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答:1.首次申请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2.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借款申请人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借款申请人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借款申请人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六、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范围是指家庭成员中所有本(异)地已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是否必须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家庭成员中,不论本地的公积金贷款还是异地的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八、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如有个人商业性贷款及担保贷款未结清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处理?

答: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如有个人商业性贷款及担保贷款未结清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从可贷额度中扣除个人商业性贷款及担保贷款的余额后,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九、具备什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

答: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年限。

十、具有我市户籍的职工,在异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我市购房可否申请住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拥有我市户籍,但在异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购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新个贷政策实施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新个贷政策实施后,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最高贷款年限仍为30年。

十二、新个贷政策实施后,组合贷款政策如何规定的?

答:新个贷政策实施后,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一人为85万元,两人为10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十三、新个贷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

答:新个贷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四、新个贷政策实施后后,二手房房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个贷政策实施后,二手房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五、新个贷政策什么时间执行?

答:新个贷政策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