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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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不少的宁波市民对此比较感兴趣,下面为各位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门急诊待遇标准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45周岁以下、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员个人累计自负的`额度按分别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6%、3%确定。

累计自负超出前款规定的额度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5%(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和80%(其他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2.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3.住院待遇标准

①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②:具体待遇标准:(一)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部分,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拓展阅读:

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都可以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提醒参保人员

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医保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

参保人员使用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仍要继续执行“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等用药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配制中药膏方,膏方内的各味中药饮片应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