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档案的管理要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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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档案的管理要求

出纳档案的管理要求分析

(一)《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10、07单选;04、03判断)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