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领域。
法学专业论文提纲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诉讼法论文范文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和近亲属范围的确定两个法律问题,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有不同的规定和互相抵触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一缺陷,给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带来了不便和困惑,也有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诉讼文书留置送达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受送达人或其亲属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等送达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送达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使诉讼文书留置送达难的问题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