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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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有陷阱
据有关人士介绍,签订就业协议本来是出于保护学生的目的,而且协议上也明确规定了学生就业后就执行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再生效。但实际上在签订就业协议后,不少单位在试用期间就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常常会出现学生在试用期间要跳槽,按照劳动法不需要
承担违约责任,而单位则以就业协议为依据向学生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但实际上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却又相当于劳动合同,它甚至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也进行约定。如果就业协议签订时的约定内容不能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内容吻合,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就业协议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毕业生随意违约,在劳动合同中就不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也使一些单位有机可趁,甚至利用不约定试用期而把试用期的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断更换试用期中的毕业生。

求职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常被迫接受单位不平等条款

高校一位负责就业的老师认为,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完全由单位与学生协商而定,而由于学生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使就业协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霸王合同”。

据介绍,目前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是弱势群体。不少学生在就业时出于种种顾虑,对可能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条款不敢提出异议,对单位在试用期不签订合同的做法也不会去追究,甚至被迫接受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条款。曾经有一所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单位要求附加补充协议,上面规定了学生所有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如违约将承担什么责任则几乎一字不提。刘建新认为,有些单位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对学生要求过多。造成学生在日后利益受到损失。

根据一份抽样调查显示,虽然有80%的毕业生认为有必要签订就业协议,但只有5.4%的'毕业生认为自己“非常了解”就业协议的内容和作用,有80%以上的毕业生“了解一部分”,还有12.6%的毕业生则“完全不了解”。这一结果显示,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签约主体,毕业生对就业协议的内容、作用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尚缺乏深刻认识。

新闻背景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它是教育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对于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用人、择业过程中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实行中产生了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就业协议相关案例

案例一:

上海交大一名去年毕业后已经就业的研究生不久前拿到了国外名校的录取通知书,但办理辞职手续时却遇到了窝火的事: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他还差3个月就满一年的合同期了,提前辞职只要赔偿数千元,然而单位却拿出他去年春季被录用时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按照协议上写明的三年服务期的约定,要求他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且表示不惜对簿公堂。

案例二:

不久前,北京一名与某知名企业签约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故跳槽,双方在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企业、学生和学校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了试用期,结果企业按照就业协议索赔数万元。学生认为按照《劳动法》自己有权在试用期内作出选择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结果双方闹上了法庭。

据上海交大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人刘建新认为,沿用多年的就业协议不完善,使一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问题百出,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法规应有所细化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