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学历证,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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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杨女士的毕业证书系伪造,随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西城法院日前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无需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伪造学历证,劳动合同无效

    原告: 员工伪造毕业证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生活用品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入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原告接到被告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原告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元及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

    被告: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庭审中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未再上班,但被告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原告并未询问被告大学证书的情况,双方并未对被告的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被告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因此,她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及经济补偿金988.60元;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355.08元及经济补偿金7588.77元;支付加班费5993.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6.44元。
 
     法院: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杨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示的毕业证书系伪造。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至2009年3月,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9年3月工资。2009年4月1日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