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签约要强化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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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约要强化风险意识
在校大学生胡某在替同学的朋友朱某租赁汽车后,发现朱某居然将车辆变卖,而且还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而汽车租赁公司则依据合同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日前,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支付租费并返还租赁车辆,同时赔偿原告的租费损失。
    胡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2006年4月23日,同班同学兼好友的许某找胡某帮忙,称其一位名叫朱某的朋友想要租一辆小轿车去横店玩,但因许某和朱某都是外地人,租赁公司都拒绝出租。作为本地人的胡某听后,毫不犹豫就答应了许某的请求,说朋友的忙一定要帮。
    当天下午,胡某和许某等四人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租赁轿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见胡某年纪尚轻,就询问了胡某的工作情况,胡某谎称自己是在东阳市区经营服装的。工作人员对胡某的说辞仍有怀疑,在胡某签合同之前一再强调:你签了这个合同,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胡某就说:阿姨,我们就是去横店玩两天,合同签了,责任我一定承担的。于是胡某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因胡某没有驾驶证,朱某就以驾驶员身份在合同中签了字。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依约向胡某发放了一辆桑塔纳轿车。
    根据汽车的卫星定位系统显示,当天这辆租赁车辆的确去了横店。但是到了第二天,监控中心发现无法定位这辆轿车,定位系统已被拆除,并且拆除技术相当高,拆除过程中监控中心都没有收到警报。于是租赁公司联系了胡某,并向东阳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时胡某才感觉到事态的严重。
    胡某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原来朱某是一名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犯,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批准立案侦查,而他们一起所租的车辆已被朱某等人变卖,不知去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仍是在校大学生,但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胡某作为承租人,依法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没有归还租赁物,依法应承担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其签订合同是受第三人朱某欺诈,故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并应由第三人朱某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因朱某非本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向有关机关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在校大学生是一类特殊群体,虽然他们都已是成年人,但涉世未深,仍然生活在象牙塔中,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行为的风险和后果缺乏认识。如本案中,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再强调,但是胡某等人只求达成租赁车辆的目的,仍然忽视了责任承担问题。
    但从法律角度看,他们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他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触及责任承担,学生本人又缺乏承担能力,需要家长垫付。如果处理不好,家庭的指责和自我心理的愧疚会给学生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压力。
    因此,作为在校大学生,必须审慎地参与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擅做主张,意气用事,应尽可能的多征求老师和家长意见,作为教育部门和家长,应当强化对学生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免再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