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毕业生落户办理流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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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毕业生落户流程

惠州毕业生落户办理流程和条件

1.办理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户口的迁移,由学校保卫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毕业生就业方案(或就业报到证)上标明的毕业生报到地址(具体城市)办理户口迁移证。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损,更不能丢失,如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2.凭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有的单位是由单位统一办理)。

3.用人单位不解决户口的,转回生源地

有的用人单位不能为毕业生解决户口,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须按照有关要求,把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有的到地市级),由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惠州毕业生落户条件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十二)在我市兴办实业、为公益事业捐赠入户

1.准入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境内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以投资、经商申请入户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连续2年以上合法经营证明;以捐赠申请入户的,提供受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一年内的捐赠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父母随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8)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9)成年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十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就业,在市内有合法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

(2)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等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3)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市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如地税部门发出的连续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完税情况的,应同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市或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以本项准入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证明;

(6)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惠州毕业生落户流程

1.办理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户口的迁移,由学校保卫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毕业生就业方案(或就业报到证)上标明的毕业生报到地址(具体城市)办理户口迁移证。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损,更不能丢失,如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2.凭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有的单位是由单位统一办理)。

3.用人单位不解决户口的,转回生源地

有的用人单位不能为毕业生解决户口,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须按照有关要求,把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有的到地市级),由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惠州毕业生落户条件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