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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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

台州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2.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四)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五)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3.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台州市立户、分户所需材料

立户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分户

(一)分户申请;

(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台州市各种户口注销所需材料

死亡注销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

1、以下材料之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失踪人口注销

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申报所需材料

出生申报

1.一般所需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迁出时共同迁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单位集体户证明。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和院校单位集体户证明,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四)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父母结婚证。

收养申报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出国(出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3.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文书;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4.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5.对因漏登、漏录、丢数据、误注销等原因导致户口丢失的,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始户籍资料;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不能提供原始户籍资料的,公安机关应慎重处理,多方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村(居)委会证明;

(三)可收集提供的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原始档案资料;

2、原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登记情况说明;

3、学历、人事档案等具有证明效力的原始资料;

4、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资料。

(四)当事人(监护人)谈话笔录;

(五)村(居)干部、家庭主要成员、邻里等知情人员谈话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