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BV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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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在此注册的公司就被称作BVI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下面小编整理了BVI公司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BVI公司

一、 BVI群岛简介:


  

自然地理: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又称英属处女岛,位于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东部约八十公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属土,于一九六七年获得自治权,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国际商业公司法例以来,当地离岸金融服务业迅速崛起,现时已是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点。在过去十年内,在当地成立注册的公司超过六十多万间。

二、 注册BVI公司的优势:

1. BVI公司不必缴纳当地任何税项,也不用核数师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2. 注册资本不需到位,并可在世界各地开立银行账户;

3. 不用公司秘书;

4. 可另加中文公司名称 ;

5. 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并为各企业提供私隐保护,董事资料绝对保密;

6. 不必提交公司任何申报表或财务报表予当地政府

三、 BVI公司成立必要的条件:

1. 公司名称

《国际商业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1) 公司可使用任何文字,公司最后一个字必须是“Limited”、“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Anonima”或缩写“Ltd.”、 “Corp.”、 “Inc.”、 “S.A.”

1-2) 下列词在没有得到注册官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使用;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注册官许可才可使用:

Assurances

Bank

Building Societies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Municipal

Royal

Trustee Company

Trust Company

Insurance

Insurance Brokers

Insurance Agents

Insurance Holding

1-3) 下列情况下的名称不可採用:

1-3-1)与己存在公司相同的名称;

1-3-2)暗示受女王庇护的名称;

1-3-3)与王室成员相同的名称;

1-3-4)与女王政府部门相关我名称;

1-3-5)与自治区或其它当地政府相关的名称;

1-3-6)及被王室册的协会和实体的名称。

2. 公司董事(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3. 公司股东(至少一位)

4. 注册代理人(所有公司都要委任一个注册代理人)

5. 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

6. 公司标准注册资本为五万美金(注册资本不用到位)

四、 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公司名称:

2. 股东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注册资本(标准资金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为1美元)

4. 每个股东持股比例

5. 股东及董事个人现在常住地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

五、 BVI公司注册成功后取到文件

1. 注册证书

2. 公司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

3. 公司章程

4. 公司章2枚(金属钢印章1枚、原子胶图章1枚)

5. 股票本

6. 法定之股东,董事,秘书及会议记录册1本

7. 1个尊贵硬盒;

六、 注册指南:

1) 国际商业公司的含义:英属维尔京群岛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国际商业公司法,现时已是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点;对“ 国际商业公司”的含义:《国际商业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

国际商业公司是离岸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是在BVI注册,它不可以

(a)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进行交易;

(b)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中拥有利益,(租凭物业作为同股东联络或保存公司文件和簿记之办事处不在此列);

(c) 从事银行或信托生意,除非按照1990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批准;

(d) 从事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中介之业务,除非经法律批准;

(e) 从事公司管理之业务,除非根据2005公司管理法批准;

(f) 从事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所提供注册地址或注册代理人的业务。

以上(b)中所提的是指国际商业公司法,根据规定国际商业公司不被认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有交易,因为它所拥有物业的租约是用来租办公室与股东联系或用来存放公司之档案文件。

以上(e )中所提2005公司管理法只适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管理。

有必要在公司章程特别指明以上所列几种是公司不可从事的商业活动。

2) 国际商业公司法的特征:

● 完全保密。

● 无须公开受益者。

● 无须提义年度报表/财务统计表。

● 无须举行股东或董事年会。

●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之外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交易完全免税。

● 注册手续简便,管理方式简单。

● 合理的注册收费和管理收费。

● 绝对保守商业机密。

● 无最低或最高资本要求。

● 国际商业公司可以派发任何货币形式之股票。

● 国际商业公司可以在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的货币进行任何合法商业活动和交易。

● 自由决定认购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 股票可按揭。

● 国际商业公司准许唯一董事。

● 股东、董事和职务人员可以是任何国籍和任何国家的居民。

● 董事或职务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 董事和/或职务人员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 无须对首任或变更后的董事或职务人员登记。

● 股东和董事可在任何国家召开会议,并可派代理人出席。

● 公司帐簿可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或世界任何地方。

● “有限”一词可用于国际商业公司。

● 使用标准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及注册证书),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属地。

● 使用“Apostille”(海牙国际协约认证)对文件进行认证。

● 公司注册文件可以西班牙文或任何其它文字起草并带有英文翻译。

3) 对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及注册地址的规定:

《国际商业公司法》要求每个国际商业公司须在BVI具有注册地址,注册由该公司或其注册代理人管理。国际商业公司法同时要求公司大纲的签署人必须是大纲中出现的注册代理人。注册代理人须依公司管理法或银行和信托公司法获获得执照成为注册代理人,否则任何人不得成为注册代理人。:

4) 公司印章管理:

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备有印章,同时在公司的注册地址须留有印章的印记,依据公司章程第三条及第七十九条,公司印章同签名同时使用。

5) 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国公司的迁册问题

以下是外国公司迁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程序之一般资料及/或所需要之文件。

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只要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285章节)注册的公司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注册之(外国公司)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存续。

A. 存续章程

公司必须认可名为“存续章程”的文件,而且文件应由多数董事认可。我们可由董事代理迁册和准备存续文件。

外国公司迁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之简单方法即是完全採纳我们的标准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包括:

1. 公司名称和存续之名称。

2. 公司注册地址。

3. 公司注册日期。

4.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的注册地址(我方提供)。

5.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名称及地(我方提供)。

6. 公司的宗旨。

7. 派发股票币种。

8. 公司授权派发的票面值股份总等同授权资本及无票面值股份总数等同授权资本。

9. 股份等级系列的数目和名称,每种股份等级及系列的'数目,及有票面价值或无票面价值的数目。

10. 公司授权派发的每种等级和系列股份的名称、权限、优先权和优惠权、资格、限度或限制,

除非董事被授权确定任何这样的名称、权限、优先权和优惠权、资格、限度或限制,在后一种情况下,注册章程或公司大纲及章程要求出具书面授权书,表示授予董事对还未决定的名称、权限、优先权和优惠权、资格、限度和限制有权进行决定。

11. 登记股份和持票人股份派发数量。

12. 登记股份和持票人股份可以互换。

13. 如为茂名股,对股东(成员)的公告须以何种方式送达持股人手中。

B. 其它文件

下列文件为英文,如文件使用非英文,须有由具资格翻译证明过的翻译件方要受理。

a) 公司注册处开具的信誉证书

b) 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或相应文件及注册证书(如有需要)的复印本。

c) 修改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或相应文件.

d) 公司决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时董事或股东公的决议(视情况而定)。如果我方做代理人,我们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及准备存续章程。

C. 存续证书

外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将所需文件存档,后于四个工作日内收到存续证书。

D. 迁册的作用

依公司法迁册的主要作用是:

a) 存续证书一经签发公司可继续存在,并可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任何权力。

b) 公司继续以存续章程中所载名称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存在。

c) 存续章程中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或相应文件)成为公司新的组织大纲和章程。

d) 公司财产归属不变。

e) 公司继续对它所有的债权、债务、责任和义务负责。

f) 存续证书签出前,公司派而未实付的所有股份视为己派股份。在股票发但实付的情况下,持有股票之股东随即给付。

g) 公司原注册地法律与英属维尔京群岛

6) 信誉证明:

注册官对注册处登记在册的公司满意并同时无拖欠牌照费或其他费用的证明;注册官会应任何人要求开户信誉证书,并签名盖章该公司按法律要求信誉良好。

信誉证明将包括是否:

a) 是否向注册管递交尚未发生的兼并或兼并章程;

b) 是否向注册管递交尚未生效的修改过之章程;

c) 是否该公司正在进行解散和清盘程序,或

d) 是否进行公司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