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所得税年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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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元宵节,绝大多数企业都要开始正常上班了吧?对于搞财务税务的来说,所得税年报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了。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申报所得税年报的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申报所得税年报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关备案。

2.企业重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3.政策性搬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选择5年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在递延纳税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

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梳理一下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另外提示您

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