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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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概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讨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意义及其发展和影响。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奥斯汀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他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3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thepelfocutionaryact)。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关于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言语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以言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关系性的功能结构,“它的各个要素只能在此统一的框架内才能理解”。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语境(context)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1)。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

我们来看看他的理论在实际中的用法。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if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许诺”(promies)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