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比较及纳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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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比较及纳税影响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将使会计信息更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业务。本文就新旧准则下权益法存在的差异以及与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纳税影响
  
  一、新旧准则权益法存在的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第2号具体准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问题加以了规范。该具体准则与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比较,权益法存在如下差异: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因此,新准则下权益法适用的范围更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不同
  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中所占的份额有差异,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进行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买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被投资单位的鼓动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处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其差额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因此,新准则下是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存在的差异也不再进行摊销,而是一次性影响损益。
  (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时要考虑的因素更多,亏损时所承担的金额更大。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是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损益;三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的额外义务。
  (四)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
  旧准则规定: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所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